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5〕102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融资租赁资金资助范围包括融资租赁贴息、风险补偿、保函补贴和业务奖励。融资租赁资金来源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与市财政预算安排。其中省财政预算资金主要用于融资租赁贴息;市财政预算资金主要用于风险补偿、保函补贴和业务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和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融资租赁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市经信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建议,组织资金申报及审核,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承担或协助完成申报审核、检查、评价等具体事务。
第五条 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民营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
第七条 融资租赁贴息
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指合同融资额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优先支持设备购置更新改造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
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的按1500万元计算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8%(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回租设备需为购置使用3年内的设备,设备使用年限必要时可引入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合同融资额超出省文件规定的将作为融资租赁贴息重大项目,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分批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融资租赁风险补偿
(一)融资租赁风险补偿。
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新增融资余额的10%额度内,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于单笔业务补偿额,省外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30%,省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60%,市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为实际损失的80%;对列入东莞市拨贷联动试点银行贷款的融资租赁业务发生坏账损失时,按实际损失额给予100%补偿。我市装备制造企业以设备租赁的形式向我市企业出租(以租代售)设备并经市经信局审核确认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可参照融资租赁机构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的风险补偿。新增融资余额是指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机构对莞企业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实际发放的融资总额余额。
(二)融资租赁担保风险补偿。
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担保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每年度在不超过新增融资担保余额的10%额度内,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于单笔业务补偿额,省外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际损失的30%,省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际损失的60%,市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际损失的80%。新增融资担保余额是指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机构对莞企业融资租赁相关业务实际担保的融资总额余额。
经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损失时,先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再由市财政在规定额度内给予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不受理融资租赁机构的重复申请。
第九条 融资租赁履约保函补贴
我市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且商业银行为企业出具履约保函的,市财政按履约保函实际担保金额的3%给予商业银行补贴,单家商业银行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融资租赁业务奖励
鼓励省外相关金融机构在我省市注册并开展业务。省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设备融资租赁担保和设备融资租赁保险等业务,当年新发生业务对比上年度增长超过50%的,按其新增业务额的0.5%给予奖励。其中,省内注册的单家金融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内注册的单家金融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获得省融资租赁资金贴息后,经审核符合市“机器换人”专项资金、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补助的申报条件的,可按还本额度列入相应的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上限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3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即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50%,市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25%。
第四章 融资租赁贴息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及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中小企业;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二)融资租赁合同发生时间在2015年1月1日后,且为设备融资租赁。
(三)优先支持《广东省现代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2010 年本)中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东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有关指导目录中的产业。
(四)如企业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R&D)不为零的企业。
(五)企业正常还款付息。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出具相关责任承诺函。
(二)资金申请表。
(三)融资租赁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无需提交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六)企业项目“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相关评价指标材料。
第十四条 工作流程
(一)市经信局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登陆“智造东莞”平台(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资金申请表,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二)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报资料汇编成册(现场核查时提交)。
(三)组织现场审核。市经信局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现场收取企业申报资料,确认设备的现场情况、判断企业所属行业、“减员增效”具体成效等;核定租赁业务的融资额及利息发生额等。
(四)市经信局根据审核情况拟定资金使用计划,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在市政府公众网、市经信局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信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经信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五)市经信局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
(六)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省财厅。
第五章 融资租赁风险补偿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及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融资租赁机构申报条件。
1.在东莞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机构。
2.申请风险补偿的融资租赁业务发生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项目安排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技术〔2015〕344号)下发后,即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
3.服务对象为东莞注册企业。
4.按市经信局要求,通过“智造东莞”平台备案并及时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二)装备制造企业申报条件。
1.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如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从事设备生产,经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审核确认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装备制造企业。
3.以设备租赁的形式出租(以租代售)自产设备。
4.申请风险补偿的业务发生在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服务对象为东莞注册企业。
5.按市经信局要求,通过“智造东莞”平台备案并及时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三)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条件。
1.在东莞开展融资租赁相关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补偿的业务发生在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服务对象为东莞注册企业。
2.按市经信局要求,通过“智造东莞”平台备案并及时反馈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出具相关责任承诺函。
(二)风险补偿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三)发生损失的相关资料,包括租赁合同、销售合同或担保合同,本金损失、追偿情况和结果相关证明资料,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工作流程
(一)不良业务报备。上述有关机构在设备租赁企业逾期还款付息超过一个月时,可向市经信局进行备案。备案后,市经信局将设备租赁企业纳入重点监管,暂停发放融资租赁贴息;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可暂停其他市经信局主管扶持措施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等程序。
(二)提出风险补偿申请。上述机构备案后,应尽快就逾期付款一事提起诉讼。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受理诉讼之日起,上述有关机构即可向市经信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三)拨付风险补偿金。市经信局根据申请,委托第三方开展融资租赁合同期内票据核对并提出风险补偿额度,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办理资金拨付。如所拨付金额超出或少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判决(裁决或调解)金额的,应于判决(裁决或调解)生效起1个月内按赔付比例计算实行多退少补。上述机构实际追回的资金须按赔付比例将风险补偿退回市财政。
(四)后续监管通报。风险补偿金拨付后,市经信局将在全局范围内中止对设备租赁企业的所有扶持措施,并向市属各职能部门(镇街、园区)通报相关情况,建议暂停全市范围对该企业的所有扶持措施。如设备租赁企业恢复还款付息并经市经信局确认,可恢复全市专项资金资助资格。
(五)不良业务撤销。上述有关机构获取风险补偿金后,仍需积极处置不良业务,并及时向市经信局提交处理结果和相关佐证资料(包括法院结案文书、仲裁文书等)。如设备租赁企业恢复还款付息后,其不良业务备案将予以撤销,同时上述有关机构须在收款后1个月内将风险补偿金退回市财政。单家企业不良业务撤销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六章 融资租赁履约保函补贴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及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履约保函是为我市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出具,且时间在2015年9月23日(含)之后。
第十九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出具相关责任承诺函。
(二)履约保函补助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三)履约保函复印件、保函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复印件等佐证资料。
第二十条 工作流程
(一)银行机构提出履约保函补助申请。
(二)市经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执行),确认应补贴金额。
(三)市经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向银行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章 融资租赁业务奖励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奖励业务与设备融资租赁相关,服务对象为东莞注册企业。
(二)省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设备融资租赁担保和设备融资租赁保险等业务,当年新发生业务对比上年度增长超过50%。业务自2015年9月23日(含)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出具相关责任承诺函。
(二)业务奖励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三)业务汇总表及相关佐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工作流程
(一)业务备案。拟申请奖励的上述有关机构,针对东莞企业开展有关业务时,必须及时登录“智造东莞”平台对有关业务进行备案。凡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业务,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提出奖励申请。
(三)市经信局根据备案系统的业务,核定奖励金额(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执行)。
(四)市经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向上述有关机构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单位存在未按要求将多拨付资金退回财政或伙同设备租赁企业提供不实资料以及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申报时,视同骗取财政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单位应做好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绩效评价及运行监测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将对融资租赁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设备租赁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并可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实行差别扶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2016年4月29日